职  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定并建议修改或废止全市环境保护规定和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制定我市环境保护的行政措施和管理办法;协调各有关部门提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产业、装备和资源配置政策,并监督执行。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环境保护计划和规划;参与制定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崐和区域开发规划;参与审议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四)拟定区域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等级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经审批颁布并监督执行。同时,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五)综合管理全市陆地、水体、大气和森林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振动、放射性及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害病调查。
(六)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达标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对完成情况进行评定、验收和考核。
(七)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监理,拟定限期治理方案,以及污染集中控制、有毒化学品登记审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考核等污染监督管理制度。
(八)参与审核本市建设开发项目的先址;审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落实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调查处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承办环境保护方面的群众信访和举报工作;承担本局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办理市人大议案、市政协提案,履行污染、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十)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环境质量调查、评价、公布以及污染源调查、建档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研究并提出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辖区的环境质量报告。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环保科技下策政策;制定我市环境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项目攻关,以及科技成困的鉴定、评奖、交流和推广工作,建立环境保护、生态试点及污染治理的示范工程,促进“三废”综合治理。组织市内、久环境科技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环保产业建设。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参与规划本辖区的自然保护及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并向市政府提出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协同资源管理部门对经济建设中的资源开发利用能及可能引起的重大生态破坏活动进行监督;指导乡镇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的推动全方位、多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
(十四)协调、指导乡镇、街道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市环保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环境监理等执法队伍,并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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